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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筑防排烟系统设计审查要求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9-12 | 作者: | 文章来源:

        国家标准《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已于2018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更好的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落实建筑防排烟设计措施,保证图纸的设计质量和完整性,经与无锡市消防支队及相关设计单位讨论商定,现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审查作如下要求:

一、  自新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的防排烟系统设计审核,应执行新标准。

二、  有防排烟设计要求的建筑工程项目,必须有暖通专业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公共建筑及工业建筑尚应提供防排烟系统计算书。

三、  相关专业的设计文件要求:

         1、    各设计单位的建筑及暖通专业应密切配合,相互协调,相关设计图纸应由各专业会签,确保建筑工程的防排烟系统设计到位。

         2、    对于采用自然通风的楼梯间、前室、合用前室、避难间等场所,应分别在建筑及暖通专业的平面图中标注出可开启外窗或门洞的面积。

         3、    对于采用自然排烟的场所,暖通专业平面图中应有各防烟分区的面积、排烟量、房间净高、清晰高度、储烟仓高度、自然排烟窗(口)在储烟仓内有效开启面积等标注;建筑专业应在平面图中标注该场所或部位的建筑面积、可开启外窗或自然排烟窗(口)的有效开启面积和开启高度,门窗大样中应明确其开启形式。

         4、    对于标准中要求设置固定窗或可熔性采光带(窗)的场所及部位,应在建筑专业平面图中标注该场所及部位的楼地面面积、固定窗或可熔性采光带(窗)的面积及设置高度。

         5、    对于采用机械排烟系统的场所,暖通专业平面图中应有各防烟分区的面积、房间净高、清晰高度、储烟仓高度、每个排烟口的排烟量、排烟口底部标高等标注。



关于建筑防排烟系统设计审查要求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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